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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20-04-11 03:17:53

  上海立法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新华社上海4月10日电(记者郭敬丹、仇逸)《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0日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旨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上海“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

  近年来,上海连续实施三轮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积极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的常态长效机制。

  条例共八章八十条,于即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鼓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制度创新,并规定了创新容错,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window.slotbydup = 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u5981866", container: "_kaqw1o7bid", async: true });[img]//cpro.baidustatic.com/cpro/ui/c.js" async="async" defer="defer" >

  围绕破解市场主体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也作出相关规定。例如,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平等待遇,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条例第三章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核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优质高效服务,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

  对政府服务事项的标准、时限、程序等,条例提出较高透明度要求。例如,在政府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中,明确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市场主体政务服务办理渠道等。对一些政务事项还明确了具体时限,如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全流程备案、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等。

  条例还明确,上海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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